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认定为债权人住所地;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适用侵权诉讼一般规则而非公司诉讼特殊规则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质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侵权诉讼管辖的基本连接点,强调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责任人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核心依据。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如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等,均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故应优先适用该一般管辖规则。
2. 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仅适用于与公司组织行为直接相关的纠纷,不涵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采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调整事项,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涉及的是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故不应纳入该特殊管辖规则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亦严格区分两类案由的管辖规则,避免以组织形式掩盖实质法律关系。
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且债权人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 侵权行为地的法定范围明确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两个连接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地作出扩张解释,为侵权诉讼管辖提供了更丰富的连接点选择,尤其强调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独立管辖依据的法律地位,有效保障了权利人行使诉权的便利性。
2. 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施地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或财产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规定的滥用行为,如财产混同、不当关联交易等,通常发生在公司经营场所或资产控制地,这些地点构成侵权行为实施地。例如股东通过操控公司财务转移资产的行为,其具体操作地点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该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 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认定为债权人债权未能实现的地点即债权人住所地。在(2025)豫16民辖终119号中,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主张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因股东财产混同行为受损,其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债权人因股东侵权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其住所地作为债权受损的直接发生场所,符合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定义,应当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合法连接点。
三、债权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但须受法定连接点与级别管辖限制
1. 债权人可根据侵权诉讼管辖规则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债权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便于诉讼的连接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如公司主要经营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债权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这种选择权是法律为保障权利人利益而设置的特别程序权利。
2. 债权人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文虽针对协议管辖,但体现的立法精神同样适用于法定管辖,即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突破级别管辖(如诉讼标的额决定管辖法院层级)和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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